氣候變遷對農業造成嚴重衝擊,實施管路灌溉設施補助,不但可以降低灌溉用水量、緩和缺水風險,若搭配自動或智慧化灌溉方法,省水、省工又省時,有效改善氣候變遷下水資源不穩定的境況。
農水署各管理處積極推廣及輔導農民施設管路灌溉設施,有效改善水源較不足地區之灌溉條件,強化農業用水調蓄設施,提升水資源利用效率,面臨氣候變遷加劇的考驗,持續推廣農民設置管路灌溉設施,以提升管路灌溉普及率,每人每年補助金額最高達50萬元,歡迎農友就近向農水署各地管理處及其工作站洽詢。
問題集(Q&A)
一、補助對象?
自然人且所灌溉土地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農業用地且依法從事農作生產農作。
(二)從事林下經濟經營使用核准有案。
二、補助內容?
(一)田間管路灌溉設施
穿孔管、噴頭、微噴及滴灌。
(二)灌溉調控設施
- 動力設施:馬達、引擎、抽水機。
- 調蓄設施:鋁合金、塑膠、不銹鋼蓄水槽。
- 調控設施:自動化控制、微氣象調節、液肥注入器、過濾器或其他可供灌溉系統調控設施。
三、補助原則?
(一)每一農戶最高補助金額為 50 萬元。
(二)未曾接受本署補助者為優先。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重新申請:
- 田間管路灌溉系統或調節控制設施使用超過10年以上,不堪繼續使用。
- 前款管路灌溉系統屬穿孔管或滴灌系統,且使用超過3年以上。
- 曾接受補助調蓄設施,且使用超過15年以上。
- 動力設備使用超過15年以上,不堪繼續使用。
四、無法補助情況?
(一)所灌溉土地曾接受本要點補助管路灌溉設施。(符合再次申請補助者,不在此限)。
(二)所灌溉土地種植檳榔、荖花及荖葉之作物。
(三)所灌溉土地位於超限利用情形之山坡地、國有林事業區出租造林地管理要點所稱造林地,或都市計畫保護區內依法不得供農作使用之範圍內。
(四)所灌溉土地以休閒農場或露營區之方式經營。
(五)未依規劃書施設完成;或未經申請而施設完成管路灌溉設施。
(六)申請人規避、妨礙或拒絕受理單位之現地勘查或系統功能測試,或未提供必要之協助。
五、申請檢附文件?
(一)管路灌溉設施補助申請書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地籍圖謄本及土地登記謄本
(四)國(公)有土地承租人檢附承租契約書影本
(五)私有土地承租人檢附設施同意書
六、補助標準?
(一)田間管路灌溉設施
- 穿孔管補助上限6.2萬元/公頃
- 噴頭補助上限12萬元/公頃
- 微噴補助上限18萬元/公頃
- 滴灌補助上限20萬元/公頃
(二)調控設施
自動化控制、微氣象調節、液肥注入器、過濾器或其他可供灌溉系統調控之設施合計補助上限23萬元/公頃
(三)動力設施
馬達(含抽水機)補助上限4.5千元/臺
汽油引擎補助上限7千元/臺
柴油引擎補助上限1.2萬元/臺
柱塞式泵補助上限7千元/臺
(四)調蓄設施
容量/材料 | 鋁合金或塑膠 | 不鏽鋼 |
---|---|---|
10噸≦容量<20噸 | 補助 24,000 元 | 補助 40,000 元 |
20噸≦容量<30噸 | 補助 32,000 元 | 補助 84,000 元 |
30噸≦容量<40噸 | 補助 40,000 元 | 補助 108,000 元 |
40噸≦容量<50噸 | 補助 48,000 元 | 補助 124,000 元 |
50噸≦容量<60噸 | 補助 56,000 元 | 補助 144,000 元 |
60噸≦容量<70噸 | 補助 64,000 元 | 補助 157,000 元 |
70噸≦容量<80噸 | 補助 73,000 元 | 補助 176,000 元 |
80噸≦容量<90噸 | 補助 91,000 元 | 補助 190,000 元 |
90噸≦容量<100噸 | 補助 99,000 元 | 補助 216,000 元 |
100噸≦容量 | 補助 104,000 元 | 補助 244,000 元 |
七、何處申辦?
歡迎農友就近向農水署各地管理處及其工作站洽詢
受理單位 | 電話 | 受理單位 | 電話 |
---|---|---|---|
瑠公管理處 | 02-27130025 | 南投管理處 | 049-2338111 |
七星管理處 | 02-28852799 | 彰化管理處 | 048-332581 |
宜蘭管理處 | 03-9255000 | 雲林管理處 | 05-5324126 |
北基管理處 | 02-26293333 | 嘉南管理處 | 06-7833401 |
桃園管理處 | 03-2875420 | 高雄管理處 | 07-5574516 |
石門管理處 | 03-4927713 | 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 07-7995678 |
新竹管理處 | 03-5506999 | 屏東管理處 | 08-7322123 |
苗栗管理處 | 037-335911 | 臺東管理處 | 089-326100 |
臺中管理處 | 04-22261188 | 花蓮管理處 | 03-8463611 |
提醒事項
補助或交易對象應自行確認是否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並注意本法第14條相關限制之規定。另為本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向機關據實表明身分關係,並填復「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予機關。違反前述規定者,依本法第18條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