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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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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舉發使他人免於行政及刑事責任

【案情】 
某派出所所長小河,在得知友人小艾酒駕擦撞他人自小客車後,隨即前往案發現場,向在場員警默示小艾的酒駕、車禍案件由其處理。

但在場員警離開後,小河明知酒後駕車係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刑事責任以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政罰鍰責任,

卻未再對小艾所涉刑事、交通違規事件再為任何後續處理,讓小艾免遭交通違規裁罰4萬9,500元罰鍰及刑事追訴。
法院認為小河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2年9月,褫奪公權3年。

 

【補充】
除了小河的案例外,也曾有公務員明知廠商有偽設界木及盜伐林木情事,卻未依法舉發,

而在工作日誌或報告表上記載廠商無盜伐情形,遭法院判決圖利之案例 。
引以為鑒,依法有裁罰或舉發權限或責任之公務員,遇類似情形應依規辦理,免得涉及相關刑事責任。

最後更新日期:2023/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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