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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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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作不實文書違規補償

【案情】 
某機關負責廢棄物管理稽查業務稽查員阿貴,明知小櫻、小美、小林三人申請補償的養豬場廢水處理設施,

不屬於該機關依據法律而公告之拆除補償基準及注意事項等職權命令應予補償範圍,竟在辦理勘驗時違背職權命令擴大認定屬於補償範圍,

並製作勘驗紀錄後提交執行小組審議,並在執行小組委員提出異議後仍漠視委員意見,

執意逕自決定按照其勘驗時所認定之容積發函通知小櫻、小美、小林領取較高金額之補償金。
執行小組委員知悉補償函文後,立即要求專家學者複勘並再度召開會議,依據專家複勘意見將不具廢水處理功能之廢水池排除於補償範圍之外,

再將調降補償金函文發給小櫻、小美、小林。
小櫻對調降補償金函文不滿進行陳情,阿貴明知依補償注意事項規定,如申辦人對執行小組審核結果有異議時,應由執行小組再度開會共同決定,

但阿貴卻違反該規定未再召開執行小組會議,而逕以簽呈之方式表示陳情人小櫻及非陳情人小美、小林於第一次勘查現場時所認定之廢水處理設施均符合補償資格,

接續製作不實之廢水處理設施容積及補償金額等內容之補償費或救濟金明細表及試算表各3份並提出附於函文,並將補償費匯入小櫻、小美、小林指定之帳戶。
法院認為阿貴製作並行使不實內容之補償費或救濟金明細表及試算表,違法發放補償金,犯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圖利罪,

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以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6年,褫奪公權3年。

 

【補充】
圖利罪的構成要件包含「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

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本案中,「補償基準」及「補償注意事項」屬於機關為執行法律規定,而訂定公告細節性、技術性之職權命令,承辦人員自應受其拘束,違法補償即涉犯圖利罪。
本會及所屬機關涉及諸多補償補助案,並訂定相關規定,提請辦理補償補助相關人員注意避免違反規定發放補償補助讓自身涉法。

最後更新日期:2023/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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