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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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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作不實驗收紀錄使廠商免於給付逾期違約金

【案情】 
某機關課長阿苡擔任該機關某產業道路改善工程採購案主驗人,約僱人員小濟擔任該採購案主辦人,

某日至工地現場驗收時,知悉多處路面未依約舖設混凝土,已施作之道路長度約僅750公尺,

且道路0K+750至0K+970未施作,亦與契約約定不符,該工程係逾期而未完工,惟卻在驗收紀錄勾選「未逾期」,

使廠商得以改善缺失之名行趕工施作之實,免於給付逾期違約金共33萬餘元。
法院認為阿苡及小濟,均係以一行為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主管之事務圖利罪及刑法第213條之登載不實文書罪,

為想像競合犯,皆應從一重之對主管之事務圖利罪處斷。處阿苡有期徒刑2年10月,褫奪公權2年;處小濟有期徒刑1年4月,褫奪公權1年。

 

【補充】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2條規定,機關收受廠商竣工書面通知後,應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

以確定是否竣工;政府採購法第72條規定:「機關辦理驗收時應製作紀錄,      

由參加人員會同簽認。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

是以,如發現工程逾期未完工,應於驗收紀錄「履約有無逾期」欄位勾選「逾期」,並依契約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

避免圖利廠商。如認為工程設計確實有誤,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如期)施作,應依契約或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此外,發現廠商未依契約施作或施作地點不符契約規定卻便宜行事未辦理契約變更或另訂新約,

或在抽驗前夕通知廠商於抽驗當日派員補足清潔人員人數且填寫不實報表,使機關相關人員誤認廠商確實履約而同意驗收合格讓廠商領取相關價金,亦成立圖利罪 。

最後更新日期:2023/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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