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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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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規定變更工程施作地點

【案情】 

某崩塌裸露地植生復育計畫,是A中央政府機關在受理人民申請,經派員現地勘查認有處理必要時,

核定辦理各項崩塌裸露地植生工程,交由地方政府執行後,再由A機關撥付經費給地方政府。

但是A機關技士小漪、公所課長阿賈、鄉民代表小炳明知依規定,在未依程序簽報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前不得辦理工程變更,

卻擅自更改已核定辦理之3件崩塌裸露地植生工程案施作地點並完成工程施作。

而擔任主驗人之公所課長阿賈明明知道工程施作地點與核定施工地點不同,

不應准予驗收,卻在驗收紀錄上登載「准予驗收」等字樣,並於驗收相關作業公文書簽章核准,

交由A機關技士小漪辦理經費核撥作業結案,影響A機關對於工程管理之正確性及崩塌裸露地植生復育計畫原申請人,

更因而圖利小炳所指定施工地點之非計畫申請人之地主等人不用再出資興建各工程之利益,合計工程費用共385萬餘元。
法院認為小漪、阿賈、小炳,均係犯刑法第216條行使刑法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及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主管事務圖利罪,

並以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論處。小漪、小炳各處有期徒刑6年6月,均褫奪公權3年;阿賈處有期徒刑5年6月,褫奪公權3年。

 

【補充】

不法圖利他人與為公眾謀福利之行政措施,二者應以其有無逾越法律規定範圍為劃分之界限,

即公務員應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為公眾謀福利,如為不法圖利他人曲予周全,則不能阻卻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668號判決意旨參照)。

所以縱使本案中各工程實際施作地點客觀上均有即時施作之必要,且防止道路邊坡崩塌亦惠及所有用路人,

並非僅有利於工程實際所在之地主私人,但小漪、阿賈、小炳未依法定程序違法變更地點施作,仍經法院認定涉犯圖利。

最後更新日期:202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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